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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康乐臻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rar
【资料简介】
人保健康康乐臻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 7.1,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 2.2 基本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设置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 7.2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 7.15、重大疾病 7.16;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后确诊发生同一种疾病,且该疾病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7.3专科医生 7.4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约定的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7.5降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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