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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人寿长生福尊享重重疾险条款.rar
【资料简介】
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长生长生福尊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长生长生福尊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体检报告书、效力恢复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五周岁1。 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 2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3或经我们认可的医院4的专科医生 5确诊初次罹患 6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7(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8(无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未达到中症疾病 9或重大疾病10给付标准,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给付比例依次为30%、35%、40%。当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1 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2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身故。 3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前兆或者异常的身体状况,且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引起关注并寻求诊断、治理或护理的病症。 4认可的医院: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 5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6 确诊初次罹患:指被保险人自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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