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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十大安全机制(30页).ppt
【资料简介】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 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 小公司的产品靠谱吗? 选择保险产品是看条款还是看品牌? 疑问: CONTENTS 保险公司的十大安全机制 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苛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雄厚 保险公司经营监管严格 保证金制度 责任准备金制度 公积金制度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偿付能力监管 再保机制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 安全机制解读前提——法律保障与适用范围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中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 2009年10月1日起,新《保险法》正式实施。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经于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02年,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机制一 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苛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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