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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人寿超惠保重疾险条款.rar
【资料简介】
大家超惠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您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和保险责任开始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大家超惠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凡年满 18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 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2),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您变更本主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向您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您个人承担。 1.6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本公司承保时审核并昀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的应当得到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日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6.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或经医院(见释义6.5)专科医生(见释义6.6)确诊初次罹患(见释义6.7)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6.8)、中症疾病(见释义6.9)、轻症疾病(见释义6.10)或特定疾病(见释义6.11)的,本公司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总额给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 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身故、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无等待期限制。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您与本公司约定的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本主险合同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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