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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三星中银聚盈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费率.rar
【资料简介】
中银三星中银聚盈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银三星中银聚盈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释义一)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二)零时生存,本公司在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见释义三)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前,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2)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四)。 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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