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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数来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费率现金价值表.rar
【资料简介】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交银康联数来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主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交银康联数来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见释义11.1)、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11.2)均以合同生效日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合同保险费。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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