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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人寿奥特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rar
【资料简介】
德华安顾奥特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见释义1)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止。 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续保本合同。如果选择续保,且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本公司经审核同意续保,本公司将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按照约定的费率收取续保保险费,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延续有效一年。如果本公司不同意续保,则在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通知投保人,本合同至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时终止。如果投保人未选择续保,本合同至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时终止。投保人申请续保时本产品已停售的,本公司不再接受续保。 第二部分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见释义2)的,或者首次被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见释义3),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见释义4)专科医生(见释义5)明确诊断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六条“重大疾病定义”中。 第六条 重大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共有112种,其中第1至25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26至112种重大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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