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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人寿特药房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费率.rar
【资料简介】
德华安顾特药房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德华安顾特药房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合同成立日、保险合同生效日及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1.3 投保范围 出生28天以上(已健康出院)至50周岁(见7.1)(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及正常生活,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2); 3、保险费发票。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连续投保不受等待期限制)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见7.3)专科医生(见7.4)初次确诊(见7.5)患恶性肿瘤(见7.6),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但保险期间届满时恶性肿瘤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并以初次确诊患恶性肿瘤之日起两年为限,且不得超过本合同保险金额。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 2.2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在续保交费宽限期后再次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或续保交费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续保本合同的,则新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恶性肿瘤,无论是在等待期内或延续至等待期后就诊治疗,本公司不承担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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