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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盛世鑫享终身年金保险条款费率保全核保规则.rar
【资料简介】
百年盛世鑫享终身年金保险条款 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 1.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 1.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3.1 特别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2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总保险费的10%向受益人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 “总保险费”按照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和应交期数计算。 1.3.2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3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1.3.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4。 不保什么 这部分描述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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