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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人寿爱鑫福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费率.rar
【资料简介】
爱心人寿爱鑫福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的保障范围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保障的期间。 1.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1.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1,本合同效力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2身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3的首个保单周年日4(不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 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5。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应系数:当到达年龄为18-4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60%;当到达年龄为41-6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40%;当到达年龄为61周岁及以上时,对应系数为120%。 到达年龄 = 投保年龄 +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 – 1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 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性别及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等确定的、已经交纳的保险费。 2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4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5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我们不给付的情形 这部分讲的是在哪些情形下,我们不予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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