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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人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三峡人寿[2019]定期寿险 007号 三峡学生儿童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三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日、生效日在本合同上载明。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1.3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 1.4 投保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幼儿园儿童与各类大、中、小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险金限制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最长不超过 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 24时止。 2.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30日内(含第 3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7.2)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7.3)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身故或全残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险金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见 7.4)、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5)、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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