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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人寿团体优享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三峡团体优享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关于本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三峡团体优享社保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投保单、被保险人(见8.1)名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团体(见8.2)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三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生效日在本合同上载明。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期间届满日24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本保险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 日为等待期,但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8.3)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8.4)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8.5)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8.6)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在住院过程中所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可报销范围内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之后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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