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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人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三峡人寿[2019]疾病保险008号 三峡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三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本附加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1.3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 1.4 投保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幼儿园儿童与各类大、中、小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最长不超过 1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 24时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7.2)以外的原因发生重大疾病(见7.3)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重大疾病的,或经我们审核同意续保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见 7.4)并经医院(见 7.5)专科医生(见 7.6)金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 40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见 7.7)、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8)、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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