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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人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三峡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三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本附加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生效日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1.3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 1.4 投保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幼儿园儿童与各类大、中、小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最长不超过 1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 24时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见7.2)或进行特定门诊(见7.3)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经我们审核同意续保的,续保时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7.4)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疾病住院或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医院(见7.5)进行住院治疗或特定门诊治疗的,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的方式给付疾病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疾病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前已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我们对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累进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疾病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我们对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累进给付比例的80%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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