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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人寿附加惠民保终身寿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三峡附加惠民保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三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合同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日至60周岁(见9.2)。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日内(含第 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日内(含第 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9.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9.5)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身故或全残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险金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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