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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人寿专意保特定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海保人寿专意保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保人寿专意保特定疾病保险合同”。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您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收取保险费。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基本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1.3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以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已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天称为等待期。 (1)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2 (2)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您为同一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 1.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5 我们保障的特定疾病种类 本合同提供保障的特定疾病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7特定疾病释义” 1、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2、瘫痪 1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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