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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人寿智多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海保人寿智多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保人寿智多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约定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基本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1.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4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以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1)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2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2)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 (3)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1.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5.1 必选责任 1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 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2医院指您与本公司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经约定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疗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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