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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人寿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保人寿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海保人寿团体住院医疗保险合同”。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凡特定团体成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被保险人的子女、配偶或父母,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 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2.2 保险期间与续保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收取保险费。 2.3 等待期 等待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释义7.1)以外的原因发生以下保险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疾病导致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进行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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