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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人寿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海保人寿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海保人寿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合同”。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保险责任。 2 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3 等待期 等待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释义8.1)以外的原因发生以下保险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释义8.2)确诊首次患有(释义8.3)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后,如果投保人增加被保险人,则该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加入本保险之日的零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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