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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金福保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健康[2019]医疗保险016号 人保健康金福保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条款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7.1,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符合续保条件的,可续保至100周岁。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2.2 年度累计给付限额 本合同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等待期设置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续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为等待期。 续保时,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 2)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后确诊的同一种恶性肿瘤。 2.3.2 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满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7.2专科医生7.3确诊7.4初次(续保时不受此限)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7.5,并向本公司提出赴日本进行治疗的申请,且由本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服务商”)确定可赴日本的指定医院7.6进行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按照本公司授权服务商的安排在日本的指定医院进行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7.7的医疗费用7.8,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比例给付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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