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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保险年年好邮保百万医疗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一、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邮年年好邮保百万医疗保险(简称“邮保百万”)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二、我们订立合同时要确认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凡年满 18周岁(见释义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 利益、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我公司投保。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合同时,我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内容;您应当对我公司的询问 如实告知: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公司责任的条款,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您投保或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我公司会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三)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项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四)本款第(三)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五)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六)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已交保险费。 (七)我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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