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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宝人寿附加运动健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附加运动健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6类运动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参加球类运动1时遭受的意外伤害2; 2.被保险人在室外区域跑步3(含参加马拉松赛事)时遭受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健身房4内体育锻炼时遭受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参加户外拓展训练5时遭受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参加户外骑行6(含参加骑行赛事,不含特技表演)时遭受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在游泳场馆参加游泳运动(含参加游泳赛事)时遭受的意外伤害。 (1)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运动导致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运动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过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 (2)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运动导致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7(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见下表)乘以运动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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