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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金福保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人保健康金福保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100周岁 7.1,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 2.2 年度累计给付限额本合同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2.3 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等待期设置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续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天为等待期。 续保时,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后确诊的同一种恶性肿瘤。 2.3.2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满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7.2专科医生 7.3确诊初次(续保时不受此限)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7.4,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7.5,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为限,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时,本合同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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