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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人寿丽人守护女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7页).doc
【资料简介】
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韩丽人守护女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韩丽人守护女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1.4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2至55周岁。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2,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发布机构为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录)所列伤残项目,我们按评定标准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特定意外伤害3,并自该特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特定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我们还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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