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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人寿安心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5页).doc
【资料简介】
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韩安心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韩安心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1.4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5周岁。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1年,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2,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发布机构为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录)所列伤残项目,我们按评定标准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其中,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严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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