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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幸福安心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幸福人寿﹝2018﹞医疗保险023号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幸福安心 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批注、附贴批单,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1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年龄为出生满 30天(含)至 55周岁2(含),身体健康的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 3的参保人员,可以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能超过64周岁。 1.4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具体参见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 2.2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4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续保时不受该30日的限制)后首次发病5,经医院 6诊断必须住院7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在 1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次年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为第一个保单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单年度、第三个保单年度等。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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