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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人寿祯爱减额定期寿险产品条款费率表及投保规则.rar
【资料简介】
中信保诚「祯爱」减额定期寿险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 1.1 本主险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祯爱」减额定期寿险》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本主险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见8名词释义)内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年递减。计算公式如下: 有效保险金额=剩余保单年度(含当前保单年度)/总保单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1.2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8名词释义)或在等待期届满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8名词释义),我们将按下列二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 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 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3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前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主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缴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见8名词释义)×已缴费年期数(见8名词释义) 保险期间 1.3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除外责任 2.1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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