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简介】

德华安顾人寿 [2019]两全保险 007号 德华安顾附加乐享 e生两全保险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构成主合同《德华安顾乐享 e生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为所附主合同)的一部分,合同构成与所附主合同一致。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依所附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见释义 1)同意承保,附加在主合同上而成立,所附主合同的生效日即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保险合同期满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计算依据。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 10日为犹豫期(见释义 2),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必须与所附主合同同时解除,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内合同解除程序与要求适用所附主合同“犹豫期”条款之约定。 第二部分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额约定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且未发生所附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 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 =所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150%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 18周岁(见释义 3)之前身故的 ,身故保险金为所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150%;被保险人 18周岁之后(含 18周岁生日当日)身故的 ,身故保险金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七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战争(见释义4)、军事冲突(见释义5)、暴乱(见释义6)或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7);因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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