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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人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D款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重大疾病保险(D款)条款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本附加合同成立。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3.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4.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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