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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人寿附加乐安 一生两全保险条款费率表及现金价值表.rar
【资料简介】
安邦人寿 [2018]两全保险 050号 安邦附加乐安一生两全保险条款 .您与本公司的合同 1.1合同构成安邦附加乐安一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附加险合同”)是安邦乐安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1.2 投保范围凡年满 18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与主险合同投保人一致。凡出生满 28天至 6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合同成立与生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效和保险责任单上载明。开始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应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险合同相同。 1.4 犹豫期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 20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2),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解除合同的手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续及风险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3)。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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