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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三星人寿中银定惠保减额定期寿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中银三星人寿〔2019〕定期寿险005号 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银三星中银定惠保减额定期寿险条款 (2019年4月)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银三星中银定惠保减额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见释义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二),本公司(见释义三)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剩余保险单年度(见释义四)(含当前保险单年度); (2)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160%。 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如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身体高度残疾项时,本公司只给付一项高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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