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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百万护乘护理保险条款费率表现金价值表及投保规则.rar
【资料简介】
人保健康[2019]护理保险 006号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人保健康百万护乘护理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 7.1,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两种:30年、至被保险人80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7.2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 基本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乘坐自驾车意外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自驾车 7.3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 7.4,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合同约定的严重伤残 7.5,造成日常生活能力障碍需要护理的,在观察期 7.6结束后,若被保险人生存且经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的伤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严重伤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倍给付首次乘坐自驾车意外护理保险金,在以后每年的首次乘坐自驾车意外护理保险金给付日的对应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的伤残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严重伤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继续给付乘坐自驾车意外护理保险金。本公司给付首次乘坐自驾车意外护理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终止。 本合同乘坐自驾车意外护理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限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倍。 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自驾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本合同约定的自驾车的车厢时开始,至被保险人离开自驾车的车厢时止的期间。 2.3.2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合法乘坐本合同约定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7.7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合同约定的严重伤残,造成日常生活能力障碍需要护理的,在观察期结束后,若被保险人生存且经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的伤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严重伤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首次水陆公共交通意外护理保险金,在以后每年的首次水陆公共交通意外护理保险金给付日的对应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的伤残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严重伤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继续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护理保险金。本公司给付首次水陆公共交通意外护理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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