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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和睦医疗保险条款及服务手册.rar
【资料简介】
复星联合和睦医疗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助您理解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复星联合和睦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公司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本公司仅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释义,该释义适用全文。) 1 合同订立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和其他约定书,均为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复星联合和睦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本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1.3.1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1.3.2 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不超过59周岁2,常住中国大陆,能正常工作3、劳动或生活的人员,可作为主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的常住中国大陆,能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配偶,以及投保时年龄不超过21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存在身体缺陷或智力障碍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经济上完全依赖主被保险人的未婚子女,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附属被保险人统称为被保险人。除特别指明外,以下各条中与被保险人相关的表述完全适用于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1.4 医疗服务网络 本合同医疗服务网络为本合同约定的和睦家医疗4服务网络(以下简称“和睦家”),以及公立医疗机构5。 如被保险人所在地6有和睦家,被保险人应当前往和睦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各种诊疗,或经和睦家转诊前往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如被保险人未经和睦家转诊直接前往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对该被保险人在该情形下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 1约定交纳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或每半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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