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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附加康睿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费率表及运营作业规则.rar
【资料简介】
百年附加康睿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附加康睿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⒈ 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附加合同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1.1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1.2 保险期间及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前,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续保申请。 1.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3.1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2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3在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3.2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我们将按该《伤残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据此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根据《伤残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以上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为限。 ⒉ 不保什么 这部分描述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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