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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附加康佑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费率表及核保作业规则.rar
【资料简介】
百年附加康佑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附加康佑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⒈ 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附加合同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1.1 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1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享有基本医疗保险2或公费医疗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1.3 续保您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若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4周岁,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享有如下保证续保权利: (1)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投保人按该保证续保期初约定的费率表依被保险人年龄变化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2)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不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历史理赔情况而拒绝投保人的续保申请; (3)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投保人的保证续保权不因该保险的统一停售而终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审核后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我们未收到您停止续保的书面申请,我们将继续按当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办理连续投保。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产品已停售,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1.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4.1 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3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因该事故在认可的医院4进行门诊(含急诊)、住院治疗发生的须个人支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必要且合理5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之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额6内向受益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额时,本保单年度7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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