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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B2款2019条款及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表.rar
【资料简介】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2019) 产品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光大永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2019)产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光大永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2019)产品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光大永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2019)产品账户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账户利益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遵循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以下简称“税延政策规定”),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在规定额度内允许税前扣除。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符合税延政策规定,16周岁(详见释义1.)以上,且投保时年龄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详见释义2.)的个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第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合同内容的变更应符合税延政策规定。 第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3.),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投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退还申请解除合同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若投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处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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