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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人寿桐心守护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长生人寿〔2019〕疾病保险 013号 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长生桐心守护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长生桐心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体检报告书、效力恢复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五十五周岁1。 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 2以外的原因在我们认可的医院3由专科医生4确诊初次罹患 5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6(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7(无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未达到中症疾病8或重大疾病 9给付标准,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罹患的轻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 1 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2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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