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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长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长城人寿[2019]疾病保险007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长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可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也可以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保险单周年日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 不同交费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1.4 投保对象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6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见9.3)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专科医生(见9.4)明确诊断罹患(见9.5)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见9.6)、中症疾病(见9.7)或重大疾病(见9.8)的一种或多种;(二)身故或全残(见9.9)的,我们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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