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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人寿永利年年年金保险条款费率表及现金价值表.rar
【资料简介】
珠江永利年年年金保险条款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永利年年年金保险条款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9.1)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周年日(见9.2)、保单年度(见9.3)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含三十天)、六十五周岁(见9.4)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见9.5)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利益给付限制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5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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