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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三星人寿中银祥佑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表及现金价值表.rar
【资料简介】
中银三星人寿〔2019〕疾病保险002号 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银三星中银祥佑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银三星中银祥佑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见释义一)并经医院(见释义二)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见释义四)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五)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见释义六)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18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或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的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36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与首次确诊所患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5%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36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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