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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附加鑫享如意护理保险条款费率表及现金价值表.rar
【资料简介】
人保健康[2019]护理保险 003号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健康附加鑫享如意护理保险条款人保健康附加鑫享如意护理保险条款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 2.3 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意外高残护理保险金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 6.1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需要护理的,若被保险人生存且经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的伤残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 6.2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高残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健康维护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本附加险合同仍然有效的,本公司按投保人实际已交纳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的 120%,给付被保险人后续高龄照护需要的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发生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公司在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时,须扣除主险合同累计已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高残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主险合同条款所列责任免除情况; 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 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意外高残护理的,本附加险合同的意外高残护理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6.3减至为零。 2.5 其他免责条款除本条款第 2.4条“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条款第 2.3条“保险责任”等部分中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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