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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人寿附加被保险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长生人寿〔2019〕疾病保险 007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长生附加被保险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第一章附加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五周岁1。 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一、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 2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3或经我们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的专科医生 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7(无息),本附加合同终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8及以后各期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应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 9(无论一种或多种) 1 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2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身故。 3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末期疾病状态的前兆或者异常的身体状况,且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引起关注并寻求诊断、治理或护理的病症。 4医院: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 5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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