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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健康陪伴团体少儿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光大永明人寿[2019]疾病保险07 号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健康陪伴团体少儿疾病保险条款 感谢投保人选择了光大永明人寿。为了帮助投保人更好地理解本条款,在阅读本条款前,请投保人注意阅读提示和说明。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可为与其具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员投保本保险。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三、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数不得低于投保时相关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 第三条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7周岁。 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我们提出投保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2)、保险单年度(见释义3)、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见释义4)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计算。 第六条 续保 若在保险单满期日次日零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且投保人已足额支付续保保险费即不间断续保(见释义5),本合同保险期间将从该保险单满期日次日零时起顺延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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