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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人寿动力护佑恶性肿瘤医疗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中宏人寿[2018]医疗保险096号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若有)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 1) 电子保险单; 条款;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纸质或电子协议。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并缴纳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生效。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后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期间届满后30日内的恶性肿瘤住院 责任免除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将载明于电子保险单或批注上。 1)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2) 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本公司将按照应赔付金额的100%进行给付;若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本公司仅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给付。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斗殴7、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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