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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附加意外A医疗保险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交银康联附加意外A医疗保险条款 交银康联附加意外A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交银康联附加意外A医疗保险合同”。 .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24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7.1)而需至医院(见释义7.2)进行门、急诊治疗或住院(见释义7.3)治疗,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见释义7.4),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保险机构或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或赔偿后,乘以以下规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身份就医,比例为100%。 (2)如果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身份就医,比例为90%。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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