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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附加驾乘A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交银康联附加驾乘A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交银康联附加驾乘A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交银康联附加驾乘A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24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一般道路交通工具(见释义7.1)期间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因此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7.2),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伤残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见释义7.3)所列伤残类别,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对应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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