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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人寿附加欣享康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费率表及核保规则.rar
【资料简介】
东吴附加欣享康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东吴附加欣享康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 60周岁(见9.2)。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 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日内(含 90日当日),被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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