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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附加健康随心提前给付终身疾病保险条款费率表及现价示例表.rar
【资料简介】
中美联泰大都会[2019]疾病保险006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健康随心提前给付终身疾病保险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附加健康随心提前给付终身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必须附加于主合同《健康随心终身寿险》(以下简称“主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2.2 主合同有关成立、生效、中止和终止的条款均同时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主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的,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或终止)。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2.3 投保人(以下简称“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三条 承保范围 3.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出生满30日至60周岁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4.1 保险金额 (1)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当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3)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当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之和。 4.2 无息给付保险费 4.3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4.4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内经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向您无息给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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