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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人寿仁爱随行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泰康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理赔规则 说明:泰康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质子重离子 一、审核规则 1.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1年,可以续保,新续保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新的保险期间。 2.等待期: 30天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对于由此导致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3.年度给付限额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4.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公司承担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责任。 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必须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及膳食费、监护人陪护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药品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医生费(诊疗费)、材料费,我们按照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各项医疗费用对应的日限额及年限额范围内向被保险人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若被保险人在以往保险期间内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符合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对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治疗同一种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仍按照上述约定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5.续保: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后,您可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保险一次, 本保险自该新续保合同期满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 6.停售处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且在本合同期满日本保险已停售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恶性肿瘤初次确诊之日起365日内发生的合理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我们仍视为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并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在恶性肿瘤初次确诊之日起365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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