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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宝人寿医保康医疗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国宝人寿〔2018〕医疗保险056号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医保康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合同或非续保本合同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并因此导致相关治疗的,无论治疗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因该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病1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2(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合同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3事故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4的普通医疗部5接受相关治疗的,本公司对下列四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过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6治疗的,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7、膳食 1初次发病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初次出现与约定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而该症状或体征已足以引起一般人士注意并去医院寻求医疗检查,且被诊断为约定的疾病或者在其后发展为约定的疾病。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发生的约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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